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
YIN CHUAN SHI SHANG QIAN CHENG DI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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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9日,银川市西夏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戴天俊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一案,对被告人戴天俊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6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21年,被告人戴天俊担任宁夏哈纳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管理银川市燃料总公司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多开维修费、劳务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及利用维修费冲抵个人借款等多种方式,套取银川市燃料总公司公款共计1306001.87元;挪用公款700000元归个人使用,截至案发已超过3个月未还。伙同他人通过虚开维修费的方式从银川市东部天然气有限公司套取资金14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戴天俊及其家属退还部分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戴天俊作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巧立名目、虚构事实等手段套取银川市燃料总公司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银川市燃料总公司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伙同他人通过虚开发票等形式套取银川市东部天然气有限公司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戴天俊表示自愿认罪认罚、退回部分赃款。结合以上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戴天俊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戴天俊表示服判。